株资规字〔2022〕41号 关于市政协十届一次会议第2101243号提案 的会办意见
时间:2022-07-14
市教育局:
游盟长委员提出的关于《建设幸福株洲进程中教育大校额的思考》的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单位协办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委员:
2018年5月,我局编制了《株洲市中小学教育专项规划(2018-2035)》。该规划通过多次部门沟通、部门涵审、专家评审、株洲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公示等程序,并于2019年3月正式出成果。
在《株洲市中小学教育专项规划(2018-2035)》中,明确了幼儿园、小学、初中和高中教育设施空间配置标准、布局及占地规模、服务范围,促使幼儿园、中小学校布局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发展相适应。结合规范与我市实际情况,确定千人指标为幼儿园50‰、小学80‰、初中40‰、高中26‰;标准班均人数为幼儿园30人/班、小学45人/班、中学50人/班、农村教学点小学30人/班;服务半径为小学设施800米、初中设施1800米;建校规模标准为幼儿园生均用地10-13平方米、中心城区小初高中的生均用地面积分别不低于10、11及20平方米,其余区域小初高中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0、25及31-33平方米、九年一贯制学校的生均用地面积不低于25.5平方米。按照5个管理分区、25个片区的城市功能片区划分形式,在全市共规划布局幼儿园567所,共提供学位154800个,标准化每个幼儿园的校额为6班-21班,班额为每班30人,并在规划新增幼儿园中设置10所市级示范性幼儿园;规划全市小学200所,共提供学位238320个,标准化每个小学的校额为6班-66班,班额为每班45人;规划全市初中92所,共提供学位121650个,标准化每个初中的校额为6-60班,班额为每班50人;规划全市高中29所,共提供学位72300个,标准化每个高中的校额为30-75班,班额为每班50人,并提出幼儿园、中小学的设置,应与所服务的居住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报建、同步施工、同步规划核实、同步交付使用的“五同步”要求。
为加强我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促进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21年修订)、中共株洲市委《关于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株发〔2019〕7号)、《株洲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实施办法》(在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关于落实居民住宅区配建中小学幼儿园相关问题的若干措施》(在编)的实施措施。实施措施中明确规定规划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
1.初级中学配建标准:依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的通知》(湘教发〔2016〕4号),配建18/24/30/36班的初级中学独立占地面积应不少于26100/30000/34500/41400㎡,班数超过此规模的,按生均用地面积23㎡核算用地规模;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9090/11760/13500/16200㎡,班数超过此规模的,按生均校舍建筑面积9㎡核算校舍建筑面积规模。此标准不含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和食堂,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建筑面积配置标准为: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生均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1.5㎡。
2.小学配建标准:配建18/24/30/36班小学的独立占地面积应不少于18630/21600/24300/29160㎡,班数超过此规模的,按生均用地面积18㎡核算用地规模;校舍建筑面积应不少于4698/5832/7020/11664㎡,班数超过此规模的,按生均校舍建筑面积7.2㎡核算校舍建筑面积规模。此标准不含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和食堂,寄宿制学校学生宿舍、食堂建筑面积配置标准为: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低于3㎡;生均食堂建筑面积不低于1.5㎡。
3.幼儿园配建标准:独立占地面积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配建3/6/9/12班幼儿园的独立占地面积应不少于1800/3600/5400/7200㎡,班数超过此规模的,按此标准类推。依据《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生均建筑面积控制为12㎡,配建3/6/9/12班幼儿园需的总建筑面积分别不少1080/2160/3240/4320㎡,班数超过此规模的,按此标准类推。
实施措施中还明确了我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中的相关工作职责:
1.我局相关部门在供地时,对配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国有建设用地,作为独立宗按规划要求可单独供应的,且符合划拨要求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给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与教育部门签订配建合同并配套建设。新建居住区周边有国有建设用地可供划拨的,原则上在周边划拨供地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居住区周边无国有建设用地可供划拨的,可异地划拨供地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对需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组织出让使用权前应征求教育部门意见,明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地点、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审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明示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配建地点、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将事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同时在审批居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时落实。开发建设单位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配套建设和移交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我局应依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
2.我局相关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会同教育行政部门,明确配建教育设施的区位、红线,审查配建教育设施设计方案。配建教育设施设计方案如需调整,需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签署书面意见后,报市教育局审核和我局审批。
3.我局相关部门会同教育、住建等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实施。开发建设项目如存在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等问题,在整改到位前,住建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配合办理转移登记、过户等手续。
4.达不到配建标准或受教育规划布局限制的住宅开发项目,由株洲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土地受让人按规定的标准向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交纳配建教育设施资金后,我局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0年6月,根据《湖南省人大常委会<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执法检查方案》,我局结合职责职能对《条例》执行情况进行了自查,依法依规编制专项规划,充分融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分级分类确定配建标准。我局在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工作中,前期开展了以人为核心的公共服务设施体系研究,在教育基础设施方面以《株洲市中小学教育专项规划(2018-2035)》为基础进行了提升优化研究,并在总规方案编制过程中对研究结果进行了充分吸纳;在控规动态调整中充分对接了中小学教育专项规划,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在空间上予以落实,并针对不同地块、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开发过程,通过指标量化、条文规定等方式进行定性、定量、定位和定界的控制和引导;在镇乡村庄规划方面,2018年初我市完成了镇乡、村庄规划“全覆盖”工作,对辖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了合理布点;在《株洲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年修订)中,规定按片区级、单元级、中心镇、乡镇、中心村等分级分类明确了中小学、幼儿园各项配建指标,并要求“在居住用地中配建与人口或住宅规模相对应的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儿园”。在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出具规划条件时,落实控规要求,结合住宅小区实际情况,核定配建幼儿园的建设标准,对配建总班数、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具体指标作出明确规定。
《株洲市中小学教育专项规划(2018-2035)》是由我局会同市教育局共同编制完成,该规划设定的校额均未超过国家教育部的要求,并已落实在各片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属强制性控制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对于在实际建设和发展中产生的“大校额”问题,建议由市教育局牵头,并结合规范与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新城区和老城区的不同情况提出配建标准和建设的优化方案,加快我市中小学幼儿园的建设。
承办负责人:张金望
承 办 人:李 斌
联 系 电 话:28685181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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