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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资规字〔2022〕25号 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 第1036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2022-08-05

习招平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盘活荷塘区三家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议》收悉。经我局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中南蔬菜批发大市场搬迁后的土地处置方式

经查看现行城市规划,中南蔬菜批发大市场地块规划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在市场完成搬迁后,土地处置可以通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式或土地收储方式进行,具体采用何种方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如采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方式,则由荷塘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心负责实施;如采用土地收储方式,则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实施。《株洲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资金预算备案确认及评审办法》(株财发〔2019〕13号)实施后,国有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和收储的补偿标准已经统一。两种处置方式的资金来源均为市财政资金,在完成征收或收储后,土地成本报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核定后拨付。

二、关于中南蔬菜批发大市场地块征收或收储时的土地用途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三)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依照上述规定,通过征收或收储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根据土地面积、剩余土地使用年期、原批准用途、土地开发利用程度等,参照市场地价水平经专业评估后予以补偿。中南蔬菜批发大市场地块如进行征收或收储,应按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证载用途进行评估补偿。

最后,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工作和民生工程的城市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承办负责人:蔡  勇

承  办  人:贺舜明

话:13973339891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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