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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人大第十五届五次会议第1011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时间:2021-04-30

株资规字〔2021〕23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市人大第十五届五次会议第1011号建议的会办意见


市发改委:

董运喜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天元区绿心地区有关问题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单位会办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一、严格依法履职

一是《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建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生态绿心地区从事本条例禁止的建设活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恢复原状,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和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生态绿心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违反本条例禁上的建设活动和擅自在生态绿心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进行查处。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违反农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的,适用本法关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和第二十三条“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的规定,我市绿心地区有关违反《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建保护条例》规定的行为各辖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和处置。

二、加大执法力度

去年以来,我市建立了 “月发现、月预警、月处置”卫片执法工作机制,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自然资源,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处置,坚决遏制土地违法高发态势,维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秩序。坚持违法用地的全过程监管,及时发现、及时制止违法行为,及时查处违法案件,及时落实整改措施,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政策规定和工作标准,在数据采用、资料审查、现场检查、资料填报、案件查办、整改处置等多个环节始终做到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要坚持“刀刃向内”,对因工作不认真造成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等情形的,一经查实,严肃问责,公开通报。

三、加强舆论引导

我局将加大对绿心保护条例和自然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大力宣传党中央关于生态保护、土地执法的方针政策和我市“月发现、月预警、月处置”卫片执行工作新要求,在全市形成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强大震慑和自觉珍惜土地、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严格执行《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的前提下,为项目用地单位做好政策宣传、政策解读,为项目单位做好前期服务工作。

承办负责人:刘天波

承  办  人:杨  敢

联 系 电话:18207336095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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