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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人大第十五届五次会议第103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时间:2021-04-29

株资规字〔2021〕14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市人大第十五届五次会议第103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市住建局:

黄太华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绿色生态建筑发展的建议》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单位协办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一、绿色生态建筑背景及现状

绿色建筑集节地、节水、节能、节材和环境保护要求于一身,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载体。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绿色建筑快速发展,标准逐渐提高,从单纯节能到绿色环保,取得了显著成就。

1986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出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2006年,《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颁布实施,明确了我国绿色建筑的定义、内涵及技术要求;2014年,《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发布,将绿色建筑发展列为新型城镇化主要指标,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50%,同时提出了“十三五”绿色建筑发展目标要求。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我国建筑方针“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将绿色纳入其中。发展绿色建筑成为国家战略。

2017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2018年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8〕216号)文件。

2020年2月14日,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并发布关于印发《株洲市绿色装配式建筑管理细则》的通知(株建联字〔2020〕1号)。

二、对提出的建议回复

(一)由规划部门对绿色生态建筑进行区域规划,从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的角度进行规划,避免无序建设。

1、规划编制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文件规定“涉及空间利用的某一领域专项规划,如交通、能源、水利、农业、信息、市政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军事设施,以及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林业草原等专项规划,由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依据发展改革委、住房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绿色建筑标识管理办法》(建标规〔2021〕1号),绿色建筑工作主管部门为市住建局,绿色建筑相关的专项规划(绿色生态建筑区域规划)应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编制。

2、积极配合,我局就专项规划涉及空间规划的相关内容进行复合型审查,报政府批复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统一管控。

(二)国土出让时,对于绿色生态建筑规划区域提出建设要求。

纳入规划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会明确绿色生态建筑规划区域内的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要求,受让人在项目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符合市(县)政府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出让宗地规划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进行落实。

(三)为了降低综合造价,促进住宅产品升级换代,保障绿色生态住宅建设的可持续发展,制订新的面积计算规则。

遵照标准执行,根据2020年2月14日,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发文的《株洲市绿色装配式建筑管理细则》,第三条:装配率的技术及装配式建筑的评价认定参照《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32-2018)贯彻实施。

承办负责人:熊永生

承  办  人:张剑平

联 系 电 话:28685027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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