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协第九届五次会议第2095077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时间:2021-03-10
株资规字〔2021〕1号
关于政协第九届五次会议第2095077号提案的协办意见
市民政局:
李卫国委员提出的《大力推广社区综合性养老模式,推动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提案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单位协办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委员:
一、社会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大规模快速的人口老龄化,对经济、社会和治理都将产生挑战。
国家成立了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确定了老龄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政策;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定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把老龄事业明确纳入了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加快养老产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的工作部署,自然资源部2019年11月27日提出《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
二、指导思想
应此需求,我局组织编制了《株洲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2018-2035)》,并于2019年1月25日取得市人民政府的正式批复。
具体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统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方针,加快我市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坚持盘活存量与扩大增量相结合,对该设施的数量、规模、布局进行统筹规划、合理配置,完善该服务设施网络,全力打造15分钟养老圈,助推该项服务业发展。
三、规划原则
以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为导向,按照“全面照顾,重点关怀”的理念,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设施,促进老年人积极健康生活,安享晚年。
四、总体目标
借助全国第二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契机,构建“9064”养老服务格局(即90%居家养老、6%社区养老、4%机构养老),加快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推动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
五、用地保障
1、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老服务设施供地。
2、明确用地规划和开发利用条件。敬老院、老年养护院、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一般应单独成宗供应,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内。出让住宅用地涉及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在土地出让公告和合同中应当明确配建、移交的养老服务设施的条件和要求。鼓励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兼容建设医卫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5公顷以内,在土地出让时,可将项目配套建设医疗服务设施要求作为土地供应条件并明确不得分割转让。
3、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地。结合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划布局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统筹安排,充分保障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划拨用地需求。
4、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根据《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文件规定,“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基准地价尚未覆盖的地区,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当地土地取得、土地开发客观费用与相关税费之和。”以租赁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由当地人民政府制定最低租金标准,并在土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金调整的时间间隔和调整方式。
建议以出让、划拨、租赁等多种方式对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进行供应。
六、意义
与2020年6月11日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线上发布的《中国发展报告2020:中国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和政策》观点一致,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主线要围绕“治理”展开,推动科技创新在养老服务体系、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应用。
承办负责人:熊永生
承 办 人:张剑平
联 系 电 话:28685027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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