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9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时间:2020-03-04
株资规字〔2020〕2号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297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株洲市民政局:
吴红兰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推进乡村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我单位协办意见函告如下,请一并答复代表:
一、规划先行,落实乡村养老服务规模。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已公布。《意见》从养老服务设施用地的内涵界定、空间规划布局、土地供应、监管服务等方面,明确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管理的政策措施,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有效供给,积极促进养老服务发展。目前,株洲市市区五区已编制完成《株洲市养老设施专项规划》,在乡村养老规划方面,四县市区正在编制《县域村庄分类和布局规划》方案,坚持保障民生、服务均等、城乡统筹、高效集约的原则,结合本地区人口结构、老龄化发展趋势,依据村庄人口规模分级别配置相应的敬老院、养老服务站等社会养老福利设施,并纳入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方案编制中,最终在村庄规划中予以落实。
二、依法依规,保证乡村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标准。对现状老龄人口占比较高和老龄化趋势较快的地区,应适当提高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比例。在组织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方案进行审查时要严格把关,确保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规模合法合规、布局合理。一是做到符合空间用途管制:少占或不占用耕地,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或保护红线,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申报项目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途区一致,对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应按照有关程序及规定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修改手续。二是符合产业政策,严格参照《限制用地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目录(2012年本)》等要求用地。三是严格参照《湖南省建设用地指标》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指标严审用地定额,原则上用地规模控制在3-5公顷内;四是合理确定新增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价格。以出让方式供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五是规范存量土地用于养老服务用地。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存量土地用途用于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经审查符合详细规划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土地用途改变手续。同时尽量利用商业、办公、工业、仓储存量房屋以及社区用房等举办养老机构,所使用存量房屋在符合详细规划且不改变用地主体的条件下,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手续的,新用地主体为非营利性的,原划拨土地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新用地主体为营利性的,可以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以及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情形除外。
三、以民为本,加强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和监管。一方面严格限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改变用途。详细规划确定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未经履行法定修改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养老服务机构因自身原因不再使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属于划拨用地的,由市、县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其取得成本、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果对原土地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属于有偿方式用地的,可以整体转让继续用于养老服务,原土地有偿使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由受让人承担,或者由政府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另一方面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监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面积、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监管方式等。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积极参与跨部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和用地协同监管机制。
我局非常感谢人大代表长期以来对株洲自然资源事业与民生问题的关注与支持,也真诚地接受代表提出的宝贵建议。我局将配合好市民政局及各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民生服务措施,做好自然资源相关服务工作,持续为我市民生事业贡献力量。
承办负责人:黄晓军
承 办 人:余 坚
联系电话:28685023
株洲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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